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号,住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冀J*****小客车沿廊坊市****路由南向北倒车至****西门北7米处时,车辆后部与沿银河路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王某某身体相撞,造成行人王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赔偿协议、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到案报告、户籍信息;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
检察官助理:苏健鑫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处所为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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