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身份证号码371324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省**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8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1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鲁Q**号货车,在永城市西城区北关路段倒车时,将步行的王某某撞倒并轧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系外伤致右下肢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法医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王 萌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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