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镇**工业城**环**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00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W95****号小型轿车由新兴县**酒店往**中学方向行驶,途经新兴县**路**城路段处时与在前行走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4日,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99.9323mg/100 ml,己达到醉驾标准。2019年4月10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6月13日新兴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将被告陈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7月22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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