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0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乙为了逼迫张某某、任强飞支付拖欠他的161430元变压器安装费,于2018年11月30日早上09时10分左右,到麒麟区**镇**村委**村**村村口将两个村的变压器上的6个跌落式熔断器拆下取走,造成了麒麟区东山镇克依黑村上狮子村85户和卑舍村委会牙比克村50户农户持续断电7小时及造成了麒麟区供电局电量损失1890KWH,共计损失价值756元人民币。同日16时左右,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东山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村口将陈某乙抓获,并从陈某乙所乘坐的面包车后排坐上查获6个(PRW-12/100A)跌落式熔断器及4根黄色红绝缘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故意破坏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现羁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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