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0********,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种植茶叶,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11月,在镇沅县**镇**村**组自家承包经营的“**地”上使用斧头和大刀将现场的旱冬瓜树用环割树皮的形式毁坏致死299株,活立木蓄积达143.503立方米。“**地”现场陈某乙砍伐软阔叶树种遗留伐桩262棵,活立木蓄积53.0485立方米。两项合计共毁坏阔叶林木561株,蓄积196.5515立方米。经鉴定陈某乙滥伐阔叶林木561株的市场价格为121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告人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证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毁坏林木调查情况说明、伐桩检尺记录、现场位置图、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达196.551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乙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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