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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村**号,2016年某某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12时某某、2020年3月16日12时某某、2020年3月17日12时某某、2020年3月18日12时某某,在普宁市占陇镇占陈村希尔顿公寓其住宿的403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坦白书;2.证人黄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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