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火柴,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新兴县**镇**村委**村“打**”其家鱼塘基处架设两张捕鸟网进行捕鸟。2020年8月18日,新兴县公安民警在陈某丙架设的两张捕鸟网上发现共粘有疑似“鹰”、“白鹤”等6只野生保护动物(5只死体、1只活体)。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疑似鹰、白鹤等野生动物共6只,其中死体5只、活体1只,经鉴定确定:1只个体为乌鸫的死体:1只个体为鹊鸲的死体;1只个体为池鹭的死体;1只个体为珠颈斑鸠的死体;1只个体为松雀鹰的死体;1只个体为小䴙䴘的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规定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鹊鸲、池鹭、珠颈斑鸠、小䴙䴘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乌鸫未列入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丙于2020年9月25日赔偿了26300元给公益诉讼办案机关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松雀鹰、鹊鸲、池鹭、珠颈斑鸠、小䴙䴘、网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病例资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未经批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南生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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