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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丙诈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21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分别于11月8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丙开始陆续向他人借款用于网络赌博。2018年3月,其在厦门市翔安区**镇“**”小区从事保安工作期间,获悉妻子冯某某确诊肺结核疾病后,于同月21日至26日间,以其妻子患病为由,虚构其妻子病重、亟需手术、手术后感染、病危等事实,先后向被害人即其同事刘某乙、李某某、刘某甲、方某某、蒋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及小区业主王某乙等人“借款”,博得上述被害人的同情并骗取“借款”后,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其中,骗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同)、李某某4500元、刘某甲14000元、方某某1600元、蒋某某2000元、王某甲10000元、黄某某1000元、王某乙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账单详情、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单详情、手机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网贷软件贷款信息、借条、报案材料、证明书、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心电图报告、病历、门诊收费专用票据、报告单、账户明细对账单、储蓄活期明细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洪某某、蔡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冯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方某某、蒋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手机录音;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0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丙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军

检察员:张晓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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