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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丙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2020年3月6日、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张某某在为其朋友温某某做贷款担保时,向厦门市**投资公司出具未填写出借人、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同)的借条、收条各一张。后温某某还贷,该公司将上述借条、收条交由张某某的同学林某某,让其转交张某某。2018年7月间,林某某因欠被告人陈某丙钱款,遂将该借条、收条交给被告人陈某丙。后被告人陈某丙为非法获取该50000元,便在上述借条、收条的出借人空白处填写自己的姓名,并虚构张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向其借款50000元现金的事实,于同年8月16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判令张某某向其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等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登记立案,后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丙涉嫌虚假诉讼,遂于2018年11月22日将线索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同日,被告人陈某丙在法院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公安机关带至新店派出所接受调查。

陈某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借条、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潘某某、麻某某、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移送函、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军

检察官助理黄瑛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丙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电话1351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6.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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