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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丙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149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福清市**公园卫生打扫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楼**室。因本案盗窃,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丙在福清市**公园篮球场打扫卫生时,趁被害人王某某打球时没注意,盗走其放置在篮球场不远处花圃上的小米型号Mi10手机一部,后送给儿媳妇陈某甲使用。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044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丙于福清市**街道**城**号楼604室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民警从陈某甲处扣押到被盗的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福建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手机外壳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丙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1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楼**室。联系电话1598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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