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一出租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丙驾驶前左右防雾灯、左制动信号灯失效的闽BDL***小型轿车沿长泰县武安镇人和路自北往南行驶,途经人和路与政达路叉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碰撞到自其行驶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曹某某,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沿人和路自北往南擦碰到被害人曹某某(未碾压胸部和头部)。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丙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长泰分部已赔偿人民币550465元给被害人家属赖马孜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陈某甲、姚某某、兰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仁发
检察官助理刘秋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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