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91********,苗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11年12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玉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19年**月**日因本案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玉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人陈某甲、陈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丙在玉某市**街道**村庙边因车辆刮擦问题,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甲见状便上前了解情况并与被害人谢某某相互推搡,两人均摔倒在地,被告人陈某甲起身后顺手拿起旁边的垃圾桶砸被害人谢某某脸部, 被告人陈某丙也用拳头殴打谢某某左脸,被告人陈某甲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谢某某左胸部,后二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为下颌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创累计1cm长,体表擦伤面积累计7.09cm2,一处肋骨骨折,两处肋骨挫伤,已达轻伤二级程度。
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丙在玉某市**街道**机械厂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于同日协助公安民警在**街道**机械厂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人口常住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孔某某、陈某丁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法制观念淡薄,为琐事结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共同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丙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晓璐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立功审查意见1份。
7.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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