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3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市**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袁**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于2019年11月5日同陈**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做并案处理。该案于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1月2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袁**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李*(**)、汤*(均另案处理)租用花果园**期**东**号房间,利用电脑、手机通过QQ、微信建群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同时组织付*(**)、杨*、杨**、张**、唐*、李**(**)、郑**等卖淫女在观山湖区、南明区等酒店以临时开房等待嫖客的形式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0月被告人袁**受雇于汤*加入该组织卖淫团伙,主要负责网上“聊单”,给卖淫女“派单”以及从卖淫女处收取嫖资转交给汤*。2019年3月,被告人陈**受汤*邀约加入该卖淫团伙,袁**传授其如何“聊单”、“派单”之后,陈**主要负责“聊单”、“派单”以及从卖淫女处收取嫖资转交给汤*、袁**主要负责“聊单”。
2019年3月18日、3月19日、4月4日,公安机关先后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酒店、贵阳市南明区**酒店、贵阳市南明区花香村**大酒店将该组织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卖淫女张**、杨**,付*,嫖客费**、万**、常**以及等待卖淫的唐*、李**、杨**、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转账记;
2. 证人证言:证人唐*、郑**、常**、汤*、黄**、陈*、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袁**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陈**的辨认笔录、卖淫女付*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陈**明知汤*等人从事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依旧听从其安排进行聊单、派单、收账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们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另外陈**、袁**在组织卖淫中系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均以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有期徒刑两年到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光容
附:
1.被告人陈**、袁**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