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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镇南街,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与被害人蔡**有矛盾,2019年08月04日凌晨,陈*指使蒋*到**县****小区内划蔡**的豫******的宝马车,蒋*用利器将车身表漆划了十几处痕迹,后经**县物价认定中心鉴定,蔡**的宝马车损失价值18000元。被告人陈*、蒋*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赔偿受害人蔡**损失4万元、蒋*赔偿受害人蔡**损失1万元,均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刚、蒋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视频截图及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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