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田*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田*在新野县樊集乡赵庄村白河河道内,利用电打式捕鱼器进行电打鱼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鱼五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田*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凤冕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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