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木某某**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某某,住木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木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自2017年至2019年采用投资手机卡、房产抵押等项目或直接借款的形式,以高于银行利息,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黑龙江岁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木某某公安局出具陈某案件受害人关系情况统计表,被告人陈某向王某甲、栾某某、尹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所涉及人数为37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3.298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借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凭证、户籍证明、政审证明、木某某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卷宗、陈某案件受害人关系情况统计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栾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尹某某、修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为被告人陈某,以高于银行利息,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聂 飞
检察官助理:吕泽鸿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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