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大厦**座**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公寓**幢**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决)租用本区大石街大维村工业路大街六巷29号为仓库,通过闲鱼、微信等网络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CASIO的手表、手镯等商品。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进货、接单,陈某乙负责打单、发货、售后,并雇请陈某丙(另处理)负责打包货物等工作。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陈某乙,并当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包括:假冒DANIEL WELLINGTON商标的手表78只、假冒DANIEL WELLINGTON商标表带39条、假冒DANIEL WELLINGTON商标手镯4只、假冒DANIEL WELLINGTON商标戒指78只以及假冒CASIO商标的手表2940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861,720元)。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小区**栋**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仲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少春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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