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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宝山,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巷**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1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2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3年2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4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谎称可以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孩子安排到驻马店市实验小学上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5000元钱,后将赃款赌博挥霍。

 2、2019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陈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钟某某购买驿城区前进路刁庄公租房,骗取被害人钟某某30000元钱,后将赃款赌博挥霍。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王某甲办理营业执照,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元钱,后将赃款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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