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伙同宁某某、杨某某(后二人均已判刑)组织违法人员张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约23人在本市**镇从事卖淫活动。陈某负责联系嫖客及商议嫖资,谈妥后由杨某某、宁某某驾驶小轿车接送卖淫女,将卖淫女送到客人指定公寓或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卖淫结束后,卖淫女需上交嫖资给杨某某或宁某某,待当晚卖淫活动结束后,由杨某某或宁某某发放当天工资给卖淫女。嫖客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3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嫖资给张某某等卖淫女,张某某等卖淫女随即将嫖资转交给杨某某、宁某某,杨某某、宁某某再上交给陈某。每次卖淫,张某某等人可分得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嫖资。期间,陈某共获利约100000元。2019年6月24日21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区**小区抓获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19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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