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328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巷**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因吸毒,于2010年7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3年4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被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14年11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4月被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康复;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7月、2016年10月、2018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十个月,于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江油市太平镇华月路临时停车点,使用石块破坏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哈弗牌越野车(车牌川BX8137)车窗玻璃,盗走放置于车内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其后将包内现金人民币81800元挥霍耗用、将包内其余物品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德方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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