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晋安区**镇**村**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区**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积庆,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镇**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能凤,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陈积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郑能凤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多次携带其所有的一支疑似枪支前往永泰县丹云乡、同安镇一带打猎。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持该支疑似枪支与林某甲前往永泰县丹云乡打猎,未打到猎物,林礼时驾驶其闽A388H0小车载着被告人陈某从丹云乡往永泰县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闽A388H0小车内现场查获并扣押疑似枪支一支,疑似步枪弹25发。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100-001的检材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正常装填并击发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认定为枪支。陈某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099-001的检材为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25枚)。
2.被告人章某某因对打猎感兴趣,于十多年前在福州市花鸟市场购买气枪的枪管、击锤木板、子弹壳、底火壳、火药、铅条等枪支、弹药的配件,之后在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新城3区1栋2701室家中,用买来的配件加工组装制造成两支疑似枪支及194发疑似子弹。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章某某藏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两支、疑似步枪子弹三发、疑似子弹194发以及 “磨头”、电焊机等工具。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章某某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101-001的检材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射钉弹,并发射直径为5.0毫米的钢珠弹丸,认定为枪支;章某某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101-002的检材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击发射钉弹,并发射直径为5.0毫米的钢珠弹丸,认定为枪支。章某某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097-001的检材中一枚为德国产9mm手枪弹;二枚为国产51式7.62mm手枪弹。章某某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112-001的检材中112发为自制弹药,82发不能确定是否为弹药。
3.被告人陈积庆于20年前从其岳父林某乙处获赠一支猎枪及部分子弹,后被告人陈积庆将该疑似枪支藏匿于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区**栋**室的家中。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积庆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疑似步枪子弹三发。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陈积庆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102-001的检材以火药为动力,可装填16号猎枪弹,认定为枪支。陈积庆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108-001的检材为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3枚)。
4.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陈积庆询问是否有途径得到军用步枪子弹,因陈积庆知道被告人郑能凤拥有军用步枪子弹,便帮助陈某向郑能凤询问换购军用步枪子弹事宜,后商定被告人陈某用500发射钉弹与被告人郑能凤换100发疑似军用步枪子弹,后被告人陈某将500发射钉弹放在被告人章某某家中。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驾车载着陈积庆前往福州市马尾区“飞毛腿”工厂附近马路边,被告人陈积庆用该500发射钉弹与被告人郑能凤交换100发疑似军用步枪子弹。交易结束,被告人陈积庆将交换回来的100发疑似军用步枪子弹放在被告人章某某家中,当晚被告人陈某到章某某家中将这100发疑似军用步枪子弹取走。后被告人陈某将购买的100发疑似军用步枪子弹中的75发用于打猎,余下的25发于2019年9月29日晚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持有的送检编号2019H0099-001的检材为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25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3.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检验报告7份;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被告人陈某、章某某、陈积庆、郑能凤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积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并非法买卖军用子弹25发,其行为均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非法制造非军用子弹112发,并非法买卖军用子弹25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能凤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军用子弹25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郑能凤在非法买卖弹药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章某某、陈积庆在非法买卖弹药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自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章某某、陈积庆、郑能凤现均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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