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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梅玉某等四人聚众斗殴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王长福,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街道**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小名阿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78********,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梅玉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牙星煤矿副矿长,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A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占贵,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蒙西煤业工作人员,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煤业职工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福、陈某、梅玉某、陈占贵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华武煤矿与荣亨达煤矿因边界争议曾产生过纠纷,一直未能妥善处理。2009年12月20日8时许,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华武煤矿负责人王某甲、王长福不顾未解决的边界争议,带领20余名工人携带工具、驾驶挖掘机到煤矿交界处施工。荣亨达煤矿负责人朱某某发现后带工人阻止开采。双方口头协商不成引发矛盾冲突,华武煤矿工人陈某用斧子将朱某某后背砍伤,随后荣亨达煤矿的管理人员梅玉某、陈占贵带领50余名工人将华武煤矿20余名工人包围在山上的工作面。报警后,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公乌素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继续对峙的双方工人不顾民警制止,互相扔掷石块、使用镐把等工具殴斗,后华武煤矿一方因人数较少难以支撑,四散逃离事发地点。斗殴造成双方多名工人受伤。经鉴定,华武煤矿的陈某某、余某某、林某某、伍某某、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调解,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调解协议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病情证明、住院医疗费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长福、陈某、梅玉某、陈占贵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福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陈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被告人梅玉某、陈占贵指挥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长福、陈某、梅玉某、陈占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梅玉某、陈占贵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长福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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