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临高县,户籍所在地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月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2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7月2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12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9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在2019年9月份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便萌生来琼海市盗窃摩托车的念头,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其伙同王某甲(在逃)在琼海市嘉积镇城区内多次实施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甲乘坐私家车从临高县来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西二横路43号门口处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125摩托车(车牌号:琼CX****)盗走。凌晨1时30分许,二人又驾驶该辆盗来的125牌摩托车来到嘉积镇金海路西五横街31号一楼楼梯口处,发现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巴本牌摩托车(车牌号:琼C1****),被告人陈某用剪刀将车头电源锁的电线剪断,接着把电线连接点火启动后将该摩托车盗走。然后被告人陈某和王某甲各自驾驶盗来的摩托车准备开回临高县卖掉。在二人将车开到琼海市嘉积镇善集路皇家骑士酒店附近时,被告人陈某认为盗来的125牌摩托车开回临高也卖不了多少钱,于是让王某甲将盗来的125牌摩托车扔在路边,二人驾驶盗来的白色巴本牌摩托车从万泉河路通过县道开回了临高县,由王某甲联系买家将车买掉,卖车的赃款二人平分。经琼海市价格认证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琼CX****红色嘉陵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1.00元,被盗的琼C1****白色巴本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30.50元。
2.2019年12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甲乘坐私家车从临高县来到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67号一栋出租屋后面门处以上述同样的手法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轻骑牌125摩托车(车牌号:琼CX****)。约凌晨2时许,二人又驾驶该辆被盗的125牌摩托车来到嘉积镇金山路每天惠超市门口处将被害人王某丙将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琼C1****)以同样手法盗走。因该辆蓝色本田牌摩托车无法通过连线的方式启动,便将该辆摩托车丢弃在万泉河路红星函洞附近。凌晨3时许,二人驾驶盗来的125摩托车来到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115号东侧人行道上以同样手法盗走被害人麦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琼C1****)。得手后二人各自驾驶一辆被盗的摩托车开到琼海市万泉河路加浪桥附近,将盗来的轻骑牌125摩托车丢弃后,二人驾驶盗来的本田牌银色摩托车(车牌号:琼C1****)从万泉河路通过县道开回了临高县,由王某甲联系买家将车卖掉,卖车的赃款二人平分。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琼CX****红色轻骑牌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9.07元,被盗的琼C1****蓝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191.44元,被盗的琼C1****银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16.24元。
3.2020年1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甲从临高县乘坐私家车来到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149号鸿禧商行后门处通过上述手法盗窃了被害人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琼C1****)。盗窃得手后二人便驾驶盗来的本田牌黑色摩托车从万泉河路通过县道开回了临高县,由王某甲联系买家将车卖掉,卖车的赃款二人平分。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琼C1****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159.81元。
4.2020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甲来到琼海市嘉积镇金海北路234号永兴家具店门口处以上述手法盗走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琼C1****)。得手后二人将驾驶盗来的摩托车从万泉河路通过县道开回了临高县,由王某甲联系买家将车卖掉,卖车的赃款二人平分。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琼C1****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09.70元。
5.2020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甲乘坐私家车从临高县来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中国联通琼海市分公司后面出租屋一楼楼梯处,以上述手法将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琼C1****)盗走。约凌晨2时许,二人驾驶被盗的灰色本田牌摩托车来到嘉积镇红日酒店后面一间出租屋的一楼大厅内,将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琼C1****)盗走。随后二人驾驶盗来的摩托车从万泉河路通过县道开回了临高县,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通过朋友“阿新”的介绍联系了买家“老三”将盗来的两辆本田摩托车卖掉,卖车的赃款二人平分。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琼C1****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91.62元,被盗的琼C1****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80.74元。
经统计,上述被盗的9辆摩托车总价值为人民币55780.12元,均未被追回。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1月21日在临高县**镇**宾馆**房间内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出所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周某乙、凌某某、黎某乙、吴某某、麦某乙、何某某、陈某丙、叶某某、林某乙、李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王某丙、麦某甲、黎某甲、陈某乙、林某甲、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780.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具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散件贰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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