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由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网酷网咖,趁被害人庞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48号机桌面上的1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华为Mate20 RS保时捷版手机盗走;后陈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冲上云霄网吧,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27号机桌面上的1部价值人民币880元的华为Nova4手机盗走。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盛大道25号荣升锦瑟华年1幢1-3漫时光网吧,趁被害人饶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118号机桌面上的1部价值人民币2125元的华为Nova7手机盗走。
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饶某某、庞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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