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村**号**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家波,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家亿,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商城**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区经济开发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黄家波、林家亿、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黄家波、林家亿、黄某某分别出资5000元合股,先后租赁宁德市蕉城区**城**区**幢**梯**室、宁德市东侨区**小区**幢**梯**室场所,组建微信群,利用网络发布投注信息,同时利用“澳门银河”、“任天堂”等赌博网站中投注的规则、赔率,招揽赌徒进行投注,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退出经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涉案赌资为1452679元,获利约57300元;被告人黄家波涉案赌资为1452679元,获利约57300元;被告人林家亿涉案赌资为1432841元,获利约57000元;被告人黄某某涉案赌资为468562元,获利约20300元。
2020年1月9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抓获被告人陈某。同日,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抓获被告人林家亿。同年2月19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合信大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年3月3日,被告人黄家波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七都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林家亿、黄家波各退出赃款7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扣押手机二部;
2、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冯某甲、倪某某、冯某乙、王某某11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林家亿、黄家波、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证专项审计报告;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林家亿、黄家波、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家波、林家亿、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家波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黄家波、林家亿、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宋江荣
检察官:缪婧巧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蕉城区**路**弄**号,联系电话:1516056****;被告人黄家波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89205****;被告人林家亿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塔山路4号九龙商城**幢**梯**室,联系电话:1506027****;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区**开发区**路**号**幢**梯**室,联系电话1850593****:
2.案卷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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