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009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怪杰,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请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路108号对出人行道治安岗旁,以赊账形式以300元人民币贩卖了一瓶约50毫升的美沙酮给吸毒人员黎某某。2020年6月5日7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收取了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300元人民币(其中300元人民币为本次交易所得的毒资,1000元为其向黎某某所借的借款)。2020年6月5日l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巷**号**房将被告人陈某和购毒人员黎某某同时抓获归案,在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黄色液体1小支(经鉴定,净体积10毫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在黎某某身上缴获其本次交易所得吸剩的黄色液体1小瓶(经鉴定,净体积15毫升,检出美沙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毒品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称量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6张。
3.缴获的毒品美沙酮(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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