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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金花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单元**,租住宜良县******楼出租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释放,次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金花,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金花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宜良县注册成立云南**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2016年,陈某某了解到何某某(已判决)虚构工程项目,通过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的相关情况后,产生了模仿何某某的作案手法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经与妻子李金花商量后,二人开始实施合同诈骗。为了骗取他人信任,被告人陈某某与李金花先后于2017年9月注册成立了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注册成立了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准备了虚假的工程项目文件、合同、资产证明等材料,并通过中介人员发布虚假的项目工程信息,骗取施工单位和个人前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而骗取工程保证金、工程定金等名目的款项共计138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个人日常开支及偿还债务等,现已无力偿还。 

1.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金花虚构云南**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投资建设“**工程”的事实,谎称能够提供工程项目给王某某施工,通过与王某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的方式骗取其23万元,后在王某某的多次追讨下,退还王某某6万元。

2、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金花虚构云南**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投资建设“**工程”的事实,谎称能够提供工程项目给阮某某施工,通过与阮某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的方式骗取其60万元。2018年3月,陈某某又以解冻项目资金为由,骗取阮某某8万元,共计骗取阮某某68万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金花虚构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工程”的事实,谎称能够提供工程项目给李某某施工,通过与李某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的方式骗取其20万元,后李金花在李某某妻子苏某某的多次追讨下,退还苏某某2万元。

4、2019年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金花虚构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事实,谎称能够提供工程项目给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通过与该公司**张某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的方式骗取该公司10万元,后又以跑项目借款为由骗取该公司5万元,共计骗取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万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李金花虚构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事实,谎称能够提供工程项目给盛某某施工,通过与盛某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的方式骗取盛某某2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李金花被宜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民警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先后从陈某某处查获、扣押23715元。经民警前往银行及宜良县、重庆市垫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房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陈某某、李金花有存款或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房产查询材料、银行帐户查询材料;2.证人赵某某、尹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阮某某、 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李金花供述及辩解;5.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金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金花经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38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金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李金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金花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被告人李金花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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