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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号楼**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陈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并以“张丹丹”名字的女性身份与王某某保持联系,2016年12月起,陈某以见面需要路费,生病需要手术费等各种理由,要求王某某给自己转钱,至2018年5月,通过微信、QQ转账等方式共从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21045元。2018年1月,陈某通过王某某添加其表姐刘某某为微信好友,以王某某女朋友“张丹丹”的名义与刘某某联系,后又以“张丹丹”表哥“秦凌”的身份与刘某某联系,期间多次以“张丹丹”生病需要治疗、“秦凌”做生意需要钱等各种理由向刘某某借钱,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以伪造的“张丹丹”及“秦凌”的身份,通过微信、QQ转账的方式从刘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592100元。

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虚构事实欺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锐

2020年1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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