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2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郑某某,在交友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投资项目,以投资安徽铸钢厂能获得高额收益为由诱骗郑某某入股。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1月16日,郑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汉庭花园附近先后通过ATM机和手机银行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全数用于归还债务、房屋修整及个人挥霍。
2019年3月间,郑某某质疑该项目并多次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归还资金退股,被告人陈某某以到安徽出差办理铸钢厂环保证、资金己投产使用等理由多次推脱。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害怕郑某某报警,归还郑某某人民币11万元,后将其电话及微信拉黑。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新塘市场附近路边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股权分配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蔡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舟
检察员:杨微微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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