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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7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园。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执行逮捕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乡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和技术侦察支队在办理“2019.5.18新乡市红旗区王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系王某某的下游犯罪。现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从网上购买的大量使用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非实名手机卡注册的滴滴司机账号和滴滴乘客账号,在福州市区自己给自己下单,进行虚假交易,订单结束后陈某某使用乘客账号触发费用异议而拒付车费,骗取滴滴公司平台对其司机账号垫付车费。经审计,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滴滴公司465354.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新乡市公安局网技支队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滴滴公司订单字段说明材料、银行卡明细清单、河南省鑫平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2.证人兰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知书;

5.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陵卫军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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