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陈朝阳,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7月23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2019年2月1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朝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朝阳酒后骑电动车回家,在上蔡县**乡**小学南边路上遇到烤火取暖的同村村民刘某某,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人拉开后,陈朝阳返回家中拿出一把剔骨尖刀,在其妻子欧某某阻拦无果情况下,强行跑出家门与刘某某发生厮扯,并用刀将其捅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及重要血管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朝阳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冯某某、欧某某等证人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物证检验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检查笔录;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6、尖刀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阳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永东
助理检察员:胡豪山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朝阳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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