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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1996年11月因盗窃少量公私财物被治安罚款人民币200元;2001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0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谢某某(已判决)到漳州市芗城区**医院**门口早餐摊位,趁被害人杨某某买早餐之机,由谢某某打掩护,被告人陈某某动手盗走被害人杨某某身上一部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1832元)。之后两人在芗城区**庙附近将该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

2、起诉卷宗贰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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