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原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叫“陈某某”,系莆田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酒店欺骗被害人严某某可以帮助其位于福建省仙游县**镇的房产办理土地证,用于翻盖。被告人陈某某先以需要打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41000元,又以叔公死亡办丧事、母亲住院、父亲出车祸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230000元,共计人民币27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支付抚养费、打赏主播、租房、足浴店充值办卡及日常消费。
2.被告人陈某某对刘某某谎称其认识政府部门领导,可以帮助办理驾驶证、房产证等证件。2018年11月底,刘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街道**汗蒸馆收取被害人王某某替其朋友吕某某办理驾驶证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吕某某醉驾后五年内无法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仍然骗取刘某某交给其的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某、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共计人民币271000元,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