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的微信信息修改成年青貌美女子资料,并开启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勾引男性添加,然后诱骗被勾引的人员约会到约定的地方而实施抢劫。2019年5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告人陈某某为微信好友,陈某某谎称自己叫“余秀梅”。期间,陈某某一直以年青貌美女子的身份引诱陈某某,让陈某某主动追求交往。2019年8月7日17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约陈某某前来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山上果园采摘水果,并携带一菜刀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惠州大道惠大高速出入口旁山上的草丛中事先埋伏,22时许,陈某某按陈某某发的定位来到其上述埋伏点,陈某某即手持菜刀从草丛冲出,用刀抵住陈某某,并将其按倒在地,称要用绳子将其捆绑,陈某某趁机挣脱逃跑,将身上的一部苹果iphone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820元)掉在地上,陈某某捡起手机立刻逃跑。次日,陈某某来将涉案手机以人民币70元的价钱销售给他人。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破案后,缴回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0元,其行为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锡胜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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