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原系天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8年7月离职。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为偿还个人贷款,以虚构的能够帮人买到便宜的飞机票、报名旅行团、办理签证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4710元。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陈某某,称至日本冲绳的旅行团因临时掉位五个位置故降价并询问其是否参加,被害人陈某某决定参团,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人民币17500元。
2019年4月9日,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欲办理去日本旅游的签证,得到陈某可以办理的肯定回答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人民币1950元。
2019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欲报名去俄罗斯的旅行团,得到陈某可以报名的肯定回答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共计人民币42000元。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具了盖有“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一份。
2019年4月份,被害人刘某乙、尤某某、李某甲、徐某某等四人欲报名去土耳其旅游的旅行团,后被害人刘某乙通过微信联系罪嫌疑人陈某,得到陈某可以报名的肯定回答后,被害人刘某乙等四名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pos机刷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交付给被告人陈某共计人民币57600元。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害人出具了盖有“天津市求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一份。
2019年5月25日被害人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欲购买4张往返日本的飞机票,得到陈某可以购买优惠机票的肯定回答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人民币540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害人刘某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欲购买6张去云南的飞机票,得到陈某可以购买优惠机票的肯定回答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人民币8000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乙称有至日本的低价团并询问其是否参加,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丁、宗某某等23人经商量后决定参团,并通过手机银行汇款、微信转账、现金结账等方式交付给被告人陈某共计人民币49460元,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5月17日、6月12日向被害人出具了盖有“天津市求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共二份。后被告人陈某将1200元钱转给被害人李某乙,用于租赁大巴车的费用。
2019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欲购买15张往返贵州的飞机票,得到陈某可以购买优惠机票的肯定回答后,被害人王某乙与其家人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共计人民币24000元。
被告人陈某在收取上述被害人的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网上贷款,并未用于其承诺的帮被害人办理签证、购买飞机票、报名旅行团等约定用途。2019年6月20日,被害人刘某丙发现被告人陈某失联并察觉自己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毅
检察官助理:姚家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其他材料三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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