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有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陈有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县****有限公司****人、安徽****有限公司**(实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06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9********,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光耀,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4年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守青,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县****有限公司及安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慈云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铜陵县****有限公司及安徽*******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2013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3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善旗,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组**号,住该处。2005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有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涉嫌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汪守青、慈云峰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花某某、周某甲、潘某某、吴善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同年5月9日), 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0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有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在本市义安区**镇境内通过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不法经济利益,并多次通过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有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汪守青、慈云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周某甲、花某某、潘某某、吴善旗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09年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陈有为纠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周光耀、缪某某、孙某某、吴善旗、潘某某、周某甲、花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市义安区**街道的“****家”、王某某家、河滩等地,以及**镇**村原***饭店附近民房内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2000余人。

2009年至2011年下半年,赌场地点位于**街道,赌场主要由陈某乙、陈某甲负责,陈有为安排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缪某某、潘某某、周某甲、花某某等人主要负责看场望风。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5月间,陈有为伙同吴善旗在**镇**村原***饭店附近民房内开设赌场,该赌场前期由吴善旗负责,后期由周光耀负责。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有为成立了铜陵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汪守青、慈云峰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为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陈有为纠集汪守青、慈云峰以****公司名义,在实际未提供信息服务的情况下,以拦截、堵路、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到**境内***厂运输膨润土的被害人樊某甲等货车司机按每车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标准交纳“信息费”,累计达52000余元。

三、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董某甲与被告人陈有为有债务关系。2014年1月28日,陈有为打电话通知董某甲到其位于本市铜官区****B座**号的***建筑公司办公室商谈债务偿还问题。当日13时许,董某甲来到财富广场办公室,被告人陈有为纠集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向董某甲强行索要债务,并安排陈某某和徐某某(均另行处理)看管董某甲。当天晚上,董某甲在孙某某等人控制下至徽商银行长江路支行ATM机取现2万元用以偿还债务。随后董某甲被带至**大酒店**号房间与陈有为同住,吴某某、陈某某和徐某某等人则在另一房间陪同入住。次日上午10时许,董某甲又被陈有为带回财富广场办公室,吴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和徐某某等人也陆续返回办公室。后董某甲在徐某某的控制下再次取现2万元偿还债务。至1月29日17时许,董某甲才得以离开财富广场办公室。

四、寻衅滋事罪

(一) 2011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有为饮酒后驾驶皖G*****号保时捷轿车驶入本市铜官区万泰翡翠城紫金苑C3车库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和赵某某停放在车库附近的车辆发生剐蹭。陈有为为发泄情绪,遂持窨井盖将两车车身多处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车辆修复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10392元。案发后陈有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人陈有为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使用暴力和软暴力讨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1.2011年间,被害人姚某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陈有为借款40万元,姚某某按期偿还高额利息至2013年底,还款数额已远超借款本金。后姚某某未按期支付高额利息。为索要债务,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间将姚某某名下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强行扣押并使用数月之久,在姚某某支付5万元后才得以将车辆赎回。

2.2015年4月18日10时许,陈有为约姚某某在本市义安区**镇**坡**苑茶楼见面,向其索要债务。期间双方发生争执,陈有为伙同孙某某、潘某某对姚某某实施了殴打,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被害人洪某某欠被告人陈有为30万元赌债,并且为其朋友吕某某欠吴某某的10万元赌债作为担保人。2015年9月7日,孙某某等人向洪某某索要债务,强行将其车辆扣押。次日,洪某某与妻子邢某某至陈有为公司,在偿还了部分债务,并且向陈有为出具了一张借条后,陈有为才将车辆予以返还。

4.2012年8月份,池某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陈有为借款10万元,陈某丙、董某乙先后作为担保人。池某某按期偿还高额利息数额已远超借款本金,后池某某无力继续偿还债务。2014年9月30日上午,陈有为在本市铜官区**茶楼强迫池某某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池某某夫妻位于**镇**家园小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过户给陈有为。随后陈有为安排吴某某带池某某夫妻至原铜陵县公证处办理过户公证手续,因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过户公证未遂。

5. 为向担保人陈某丙索要其所担保债务,2014年9月30日,陈有为在易购茶楼限制陈某丙离开,并安排唐某某对其跟随。当晚,陈某丙入住顺安镇白杨坡金瑞宾馆,唐某某纠集王某某与陈某丙一同入住宾馆,以看管陈某丙。次日早上,唐某某、王某某继续对陈某丙实施跟踪贴靠,一起至池某某家中寻找池某某未果,直至迫使陈某丙电话告知陈有为同意先偿还部分利息后,唐某某和王某某才离开。随后陈某丙向陈有为银行卡内存入1.6万元。

五、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陈有为与陈某甲、陈某乙、汪守青、慈云峰、缪某某共同商议,为免付铜陵***建筑公司名下驾驶员的部分运费和工资,在年终结账时,向驾驶员发放仅限在其公司名下的***饭店进行消费使用的现金券,用来折抵部分应付运费和工资。2015年至2017年年终结账时,被告人陈有为、陈某甲、陈某乙、汪守青、慈云峰、缪某某和周光耀等人在公司对账、发放、登记、安排人员于现场聚势维持秩序,并以不领券不给结账相要挟,强迫数十名驾驶员放弃部分运费和工资领取了价值不等的现金券。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饭店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已消费使用过的现金券共计19余万元。

其他强迫交易违法事实

中铁二十四局安徽分公司在本市义安区**镇境内承建**高铁项目工程。被害人胡某某承接了该项目附属的部分**村便道工程。为强迫胡某某退出该部分便道工程,2011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有为指使吴某某、程某某(另行处理)等人至施工现场对胡某某实施殴打,致胡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迫使胡某某退出该段工程。后陈有为及其合伙人桂某甲承接了该段工程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取款记录、扣车字条、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秦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余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樊某甲、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有为、吴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汪守青、慈云峰、周某甲、花某某、潘某某、吴善旗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有为开设赌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以殴打、贴靠等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两次扣押他人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饭店现金券折抵运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守青、慈云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饭店现金券折抵运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周某甲、花某某、潘某某、吴善旗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有为、吴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汪守青、慈云峰、周某甲、花某某、潘某某、吴善旗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陈有为系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吴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周某甲、花某某、潘某某、吴善旗起次要作用;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周光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善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周某甲、花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有为、周光耀、吴善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夏乐安

解立志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有为、吴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汪守青、慈云峰、周某甲、花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善旗现在其住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光盘38张。

3.证人名单1份。

4.查封、扣押被告人陈有为名下房产三处、车辆一辆,扣押被告人陈某乙、缪某某、周光耀、汪守青、慈云峰、周某甲名下车辆各一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