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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路**号。2005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72日因犯诈骗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519日因犯诈骗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交友的名义添加了许某某的微信好友,后陈某某陆续虚构帮许某某注销银行黑户记录、自己母亲生病抢救、母亲出丧接客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许某某33600元钱和4条硬壳中华牌香烟。经认定,该4条硬壳中华牌香烟处于消费环节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680元。

被告人系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物证;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4.被害人许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敏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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