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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5********,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虚构自己能在其工作的四川省双流区川投国际酒店承包酒席、承办展会从中获取回扣、贷款买房需银行流水等理由,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其同学、朋友、同事以投资、借款等名义索要财物,所得财物均用于网络赌博而无力偿还,造成张某某、钟某某、宿某某等六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11.21万元。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崇州市工业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陈某于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磊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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