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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57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屋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路某某(另案起诉)互为纠合,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批发商场附近,在将9.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7000元人民币贩卖给同案人利某某(另案起诉)的过程中被现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两包毒品。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中有16.61克含海洛因成分、9.1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及同案人路某某、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非法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建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扣押作案工具华为荣耀手机1台、毒品2包(其中16.61克毒品海洛因、9.10克毒品冰毒),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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