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崇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3月1日因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崇州市崇阳镇金河街与裕民巷路口,用石块将受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奔驰越野车后车窗玻璃砸坏,但未在该车内盗窃到贵重物品。后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损坏汽车车窗玻璃价格为1879元。
2、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崇州市崇阳镇杨祠街北五巷22号门口,用石块将受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灰色雷克萨斯牌越野车后车窗玻璃砸坏,但未在该车内盗窃到贵重物品。后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损坏汽车车窗玻璃价格为1555元。
3、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崇州市崇阳镇西江路与滨安路路口,用石块将受害人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沃尔沃牌越野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窃一个手提包,内有文件、装有银行卡的钱包等物品。后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损坏汽车车窗玻璃价格为1995元。
4、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崇州市崇阳镇滨江路北一段214号,用石块将受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棕色宝马牌越野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得5瓶泸州老窖1573白酒(经鉴定:单价1099元/瓶)和一包价值100元的大重九香烟。被告人陈某将其中4瓶泸州老窖1573白酒销赃,得赃款2400元。后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损坏汽车车窗玻璃价格为1120元。
被告人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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