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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使用VPN“翻墙”软件及“Chrome”、“Orfox”等浏览器,多次进入国外互联网“暗网”。陈某使用虚拟货币“比特币”在“暗网”上购买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后将所购买的信息下载、存储于本人所使用的百度网盘内。2019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对陈某位于本市三合镇新居工程1期8栋3单元503室的工作室进行检查,发现陈某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遂现场扣押陈某用于登陆“暗网”、存储所购买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硬盘二个、小米手机一部等财物,并传唤陈某到案。

经勘验,陈某的百度网盘内存有名为“千万sfz.rar”的文件夹,该文件夹内信息包含我国公民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经鉴定,该文件夹内共有16070326条数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U盘1个、散件20页;

6.随案移送款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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