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街**号,现住址为佛山市三水区**路**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埔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陈某某(已起诉)以中天**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的名义对外开展废塑料进口业务,先后招聘了同案人吴某某(已起诉)、初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中天**公司内设中天、恒业两个部门,中天部门负责与国内客户联系货源、对账、跟踪物流;恒业部门负责根据中天部门提供的资料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同案人陈某某在东莞沙田、顺德北滘等多个码头设立工作点,负责具体报关报检、配合海关查货并联系车队送货至国内客户处。同案人陈某某明知中天恒业公司无国内经营资质、无进口资质、无合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安排中天部门人员接受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委托,以每柜1.5万-3万人民币价格以包税方式与客户进行结算,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存入同案人陈某某亲属的个人账户。经审计,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间,同案人陈某某以中天恒业公司名义接受无资质国内客户的委托,在顺德北滘口岸使用非法获得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方式将76265.23吨废塑料走私入境并交付给国内客户。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中天恒业公司顺德北滘码头负责人,明知使用他人固体废物许可证进口废塑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核对实际进口废塑料货主和许可证上注明的企业是否相符,只依据许可证上品名、额度随意使用固体废物许可证代理无进口废塑料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进口废塑料。经查,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佛山泓航运输公司与中天恒业公司名称为“森”的对账单显示,被告人陈某某经手废塑料合计59848.319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报关数据、泓航公司提供的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12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黄埔海关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各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中天恒业公司顺德北滘口岸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明知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仍肆意使用他人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没有进口废塑料资质的国内客户走私进口废塑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共17册。
3.证人名单和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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