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5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6********,满族,本科文化,无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户籍所在地:昆明市盘龙区**东路**巷**号**栋**号,现住址: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北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帮他人订购手机的事实,并虚构转账记录获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先行支付定金36000元。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价值人民币219649元(以下币种同)的手机35部,诈骗数额达18364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陈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三部华为手机及一部苹果手机,价值达26399元;

2.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五部苹果手机及七部华为手机,价值达81150元;

3.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十部华为手机,价值达59000元;

4.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的九部华为手机,价值达53100元。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赵某某的带领下至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永昌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和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李某甲、杨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6.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36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琴

检察官助理:王世欢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