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晚,丁某某、汝某某与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相约,在汝某某租住的凤阳县**镇**区**幢**单元**楼屋内聚餐。四人饮酒后,陈某某以喝醉了为由到丁某某卧室睡觉,陈某某趁丁某某进房间叫其起床时,将丁某某拖至床上并强行将其内裤脱掉意图强奸,丁某某在反抗过程中身上多处受伤,因丁某某用腿一直将陈某某往后踹,陈某某遂改用手抠丁某某的身体隐私部位,后因丁某某一直大声喊叫,陈某某将丁某某放开,随后陈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7月7日,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汝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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