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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路**组**号。2018年8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许,吸毒人员汤某某(另案处理)、一蒋姓男子(尚未归案)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又名张某某),要王某某给他俩各代购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各支付了300元。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向其购买600元冰毒,并通过支付宝支付给陈某毒资600元。被告人陈某为牟取利益,以4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尚未归案)手中购买了两小包冰毒(每包重约0.2克,总重约0.4克),购得冰毒后,被告人陈某在约定的洪江市**镇大黔门酒店4楼楼梯间将两小包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洪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毒品收缴收据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汤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7.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忠国

检察官助理:赵智凤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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