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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刀德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小陈弟”,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200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镇**村**小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处罚,对陈某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刀德某,绰号“小舔”,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7********,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住镇沅县**镇**村**小组**号。被告人刀德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给予刀德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刀德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法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镇沅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九百元的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刀德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6月5日一次退回镇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7月5日退查重报,8月5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8月20日二次退回镇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20日二次退查重报,10月2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刀德某在镇沅县城“**娱乐”上厕所时,与上厕所的徐某某发生口角。徐某某、杨某甲出“**娱乐”门口后,徐某某在门口捡得一块砖头,等候陈某某、刀德某。陈某某、刀德某走出“**娱乐”后,陈某某看见徐某某后,挑衅徐某某打架,然后徐某某用砖头打伤陈某某头部。之后徐某某、杨某甲逃至旁边的楼房藏匿,杨某甲打电话报案。陈某某一直在“**娱乐”外找徐某某打架。艾某某酒后路过镇沅县城“**娱乐”路口,陈某某、刀德某与艾某某发生争吵,在镇沅县城“**娱乐”后门口人行道上陈某某、刀德某将艾某某打伤,之后陈某某、刀德某逃离现场,艾某某将其被打的事情告诉赶到的处警民警,后到镇沅县人民医院检查伤情。经镇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

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刀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陈某某、刀德某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被害人艾某某伤情照片、病情证明、法医活体损伤程度情况说明、 徐某某伤情照片、补充侦查决定书;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徐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曹某某、王某某、杨某乙、刀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刀德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书;7.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分析报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4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刀德某没有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刀德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刀德某没有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刀德某羁押在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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