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5********,汉族,专科文化,原宁夏国土资源**中心聘用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1月期间,在宁夏国土资源**中心担任司机的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宁夏国土资源厅处长以帮助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承包项目、 购买土地为由向多次向二被害人索要钱财,先后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人民币158280元、王某某人民币 119000元,共计2772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银行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被害人多次实施诈骗2772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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