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8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3281987********,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村**组,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合伙做新疆水果批发生意、乐事薯片批发、代购手机等事实,共骗取被害人74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做新疆哈密瓜等水果批发为由,骗取受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1.7万余元。
2.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批发乐事薯片为由,骗取受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2.4万余元。
3.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代购华为mate30pro手机为由,骗取受害人裴某某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耿某某、徐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裴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