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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29日被假释,2019年6月1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连江县**乡**院时,发现该卫生院门卫室内没人,遂进入门卫室,打开门卫室内被害人吴某某及其丈夫孙某某共同居住的卧室虚掩的门,进入该卧室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挂在门后的一个内有现金人民120元、社保卡壹张等物的女式斜挎包。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并在附近工地通往104国道的小路上,将斜挎包内的现金取走后将斜挎包丢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编外人员聘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晓敏

代理检察员:陈 思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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