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徐州市云龙区**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1月15日被徐州市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4月1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8年11月26日减刑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袁桥农贸市场,趁被害人周某某购买水果之机,扒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公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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